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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大附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24   信息来源:   浏览量

概要:

青大附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提高部门领导人的安全工作责任心,将学校安全工作真正提高到贯彻生命至上的高度上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安全进行,特制订《青大附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一、各部门负责同志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学生伤亡事故;

(三)重大失窃事故;

(四)重大校舍质量安全事故;

(五)重大食品中毒事故;

(六)重大交通事故。

(七)重大用电事故;

(八)其他重大事故。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防范工作情况,会议要作必要的记录,会议确定的防范措施必须保证执行。

三、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明确分工,做到职责分明,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将损失减到最小程度。

四、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部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各部门发现学校存在的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及时报告给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一切紧急措施,同时上报。

六、学校或班级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社会实践活动或参加公益劳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七、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八、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并随时报告情况进展程度。

九、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责任与学校及有关部门配合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十、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做出处理决定。

 

青岛大学附属中学

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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