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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大附中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概要:
青大附中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部门和活动主办部门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四) 学校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五)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六)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七)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八)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1、交通安全教育;
2、消防安全教育;
3、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4、用电安全教育;
5、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6、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7、网络安全教育;
8、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9、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二)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初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三)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学校应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组织消防逃生演习。
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周一)、全国食品卫生宣传周和市“安全教育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市“119”消防宣教活动等,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学校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学校应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学校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五)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六)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安全制度和检查
(一)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二)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学校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四)学校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重点安全专项检查的学校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五)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对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应根据本章规定,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四、校内设施安全
(一) 学校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整改。
(二) 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三) 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
(四) 学校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加强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五、校外活动安全
(一)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学校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二)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三)学校应重视和加强车辆管理。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接送学生的校车应与校车公司签订协议,严格执行校车安全标准,并加强过程性的检查和监督。
六、健康与卫生安全
(一)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二)学校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三)学校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查体。学校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坚持晨检制度,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校园秩序安全
(一)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校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二)学校应加强门卫管理,严格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学校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
学校应与公安交通部门协作,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 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四)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八、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一)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第一时间通报告校长和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在1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四)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五)学校应按照上级规定对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实施相关的保险业务,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九、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2、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学校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3、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4、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5、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6、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7、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8、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三)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大学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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